《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于2013年5月31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1號公布于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原衛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廢止。經過比較研究《新資源食品原料食品管理辦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發現新法規存在以下問題:
1、《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中沒有了《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中第四條"國家鼓勵對新資源食品的科學研究和開發"。這一點不符合我國人口眾多,食品一直是一個潛在威脅國家安全和生存的現實。我國人口眾多、地域廣闊、物產豐富、民族眾多,中華飲食傳流悠久,有著豐富多彩的食品資源,又由于我國食品加工業落后,研究粗淺,有大量安全可靠食品沒有開發出來,特別一些具備民族特點的食品都沒有走上市場,沒有發展為食品產業。為了民族食品工業發展和邊少地區民族食品工業發展,發掘民族食品的潛在效益,應大力推動新食品原料的開拓,使民族食品產業化走上國內外市場。在《新食品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中應有鼓勵發掘新食品原料的指導思想和相關的原則,鼓勵開發新食品資源,不應為了"安全"就改變了基本的方針。
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中的"實質等同性"與申請新資源食品的審批機制有背于市場經濟的一般原則,形成"搭便車"和申請單位外部不經濟,降低了企業申請新食品原料的積極性。申請新食品原料的單位需要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交八個審查材、料,其中有研制報告、生產工藝、安全性評估等,需要申請單位投入大量的物力和財力。一個新食品原料審批完畢沒有幾十萬到幾百萬不等是完不成的,同時還存在可能是不安全的風險,審批不過關。新食品原料一旦審查批準后,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要把新食品原料公布,那些也想生產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的其他企業就不需要再申請審批,也就是《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實質等同性",不需要再審批,即可以"搭便車",這個體制和制度導致申請企業投資審批的新食品原料形成的行政審批上的收益被那些后來沒有申請企業使用,形成申請企業外部不經濟。沒有申請并使用該新食品原料企業外部經濟"搭便車".這個體制形成企業都想"搭便車",都不想冒險投入資金申請新食品原料。這個體制不符合成本和收益風險和收益對等市場經濟基本原則。這個體制降低企業申請新食品原料積極性,不利于新食品原料開發。
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出臺后,要把食品和新食品原料整理出來,并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各項指標,便于社會公眾對比比較開發各種食品。例如根據衛監督食便函(2008)140號便函,已批準正式生產的新資源食品名單第13項樺汁濃縮液是食品,市場上也一直有樺樹汁產品,但是我們在衛生部官方網上查不到。非官方網頁有樺樹汁可以藥食兩用。不知是否可以把樺樹汁與衛監督食便函(2008)140號便函第13項樺汁濃縮液定為"實質等同".建議衛生部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要在官方網站上明確歷史上已審批的食品和新食品資源名單,并對非官方網站上的謬誤給予糾正。
4、建議在《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中加入鼓勵開發新食品資源的指導思想并在審批制度中建立獎勵機制,申請并通過新食品資源審查的企業,引導社會和企業關心開拓新食品資源,豐富人類食品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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